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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辦法

玄奘大學圖書館閱覽管理規則

玄奘大學圖書館閱覽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86年10月8日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88年2月10日第3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89年10月4日第6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第17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第19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第25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玄奘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保障入館讀者公平利用館內各項資源設備,並維護讀者館內閱覽及查詢資料時之權益,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讀者應於本館公告開放時間,憑教職員生證或本館核發之有效證件入館閱覽。校外人士經本館同意後,得進入本館閱覽圖書資料。

第三條    讀者進入本館,須穿戴整齊,嚴禁飲食、吸煙、大聲喧嘩及其他影響他人閱讀之行為,不得擅自接用電源使用電器設備(電腦設備不在此限),如有違者,經勸  導仍未改善,本館應請其離館,必要時得報請校安中心或相關單位處理。

第四條    讀者個人物品應自行保管,不得預佔閱覽席位。凡要離座三十分鐘以上者,應將個人物品攜離;違者,圖書館得將其物品集中存放,且不負保管之責。

第五條    讀者應妥為愛護本館圖書資料及各項器材設備,不得有污損、破壞及擅自攜出等情事,違者依「玄奘大學圖書館資料賠償辦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條    使用館藏資料應遵守智慧財產權法之有關規定,若有違法情事應自負其責。

第七條    讀者不得任意移動館內座椅及設備,離館時請將個人物品攜出,不得留置館內;倘有遺失或毀損,本館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八條    讀者如欲使用本館所轄之分館者,校內教職員憑教職員證,學生憑學生證,未帶證件或校外人士需先於本館櫃檯憑規定之有效證件換取「臨時閱覽證」,始得刷卡入館。

當日離館時應繳回「臨時閱覽證」以換回原證。未依規定換回證件累積達三次者,將不再受理其申請。

「臨時閱覽證」應妥善保管,若有折損或遺失,應立即向本館櫃檯掛失,並繳交工本費新臺幣貮佰元;逾期未換回之證件,本館不負保管之責。

第九條    讀者證件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如有遺失應向本館聲明報失,以維護個人權益;並向原核發單位申請補發。

持他人證件入館或將證件借予他人者,一經本館發現,雙方均停止入館及借閱權利一個月,並得依情節輕重報請校安中心或相關單位處理。

第十條    本規則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最後更新日期: 20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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