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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辦法

玄奘大學圖書館借閱規則
玄奘大學圖書館借閱規則( P10R0504-150401E14) 
 
中華民國86年10月8日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88年2月10日第3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89年10月4日第6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0年2月7日第7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1年2月27日第8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1年10月9日第9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2年11月5日10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3年3月17日第10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第11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第11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第132次行政會議通過變更法規內之單位名稱或主管名稱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第165次行政會議通過變更法規內之單位名稱或主管名稱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101學年度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第3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第22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第38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館所藏圖書資料主要供本校教職員工學生(以下簡稱借閱人)使用。 
 
第 二 條  校外人士經本館同意後,得使用本館所藏之圖書資料。 
 
第 三 條  本館採開架制度,在開放時間內,借閱人可進入書庫自行選取所需書籍,並親自辦理借閱手續,他人不得代辦。本校教師若須委託他人代借請填寫「圖書資料借閱委託書」辦理。 
 
第 四 條  辦理資料借閱時,借閱人須出示識別證或學生證,不得冒用他人之帳號(含證件、電腦帳號及密碼),違者將停止其借閱權30日,並追還所借資料。 
 
第 五 條  參考書、報紙、縮影資料、合訂本期刊、當期期刊均限館內閱覽使用,概不外借。 
 
第 六 條  借閱冊數及期限如下: 
 
          一、圖書借閱: 
 
              (一)專任教師每人借書總數為40冊,借期45日。 
 
              (二)兼任教師、職員、研究生每人借書總數為30冊,借期45日。 
 
              (三)大學部、先修生與學分班學生每人借書總數為22冊,借期21日。 
 
              (四)校友、持有本校護持榮譽證、參加推廣教育學員及隨班附讀學生,每人借書總數為22冊,借期21日。 
 
           二、未裝訂過期期刊可借冊數最多5冊,借期7日,借閱冊數併入圖書借閱總數。 
 
           三、視聽資料因教學需要可供教師外借,每次最多10件,借期14日,借閱件數併入圖書借閱總數。 
 
第 七 條  寒暑假開放時間與借閱期限另訂。 
 
第 八 條  借閱人欲借之資料,若已被他人借出可逕自在本館自動化系統中辦理預約。俟書回館後,由本館通知預約人,圖書於7日內; 期刊及視聽資料於3日內來館辦理借閱手續。逾期未取者,除不保留預約資料外,並累計其記錄,每學期每逾3冊(件)逾期未取書者,取消其預約權30日。 
 
第 九 條  所借資料如無人預約,在應還日前3日起可在本館自動化系統中辦理續借,續借以一次為限,並以應還日為續借起算日期。 
 
第 十 條  所借資料應如期歸還,歸還日如遇閉館,則依閉館日順延。每逾1日,罰款新臺幣5元。逾期滿30日逾期罰款不再累計,每冊(件)每逾期1日則停止其借閱權1日,逾期2日則停止其借閱權2日,以此類推。所有罰款,概繳會計單位處理。 
 
第十一條  借閱人如因特殊狀況無法按時歸還借閱資料時,事後可持證明至流通櫃檯經負責人審查無誤後,得免罰款。 
 
第十二條  前一學期借閱逾期未還或罰款未繳清之借閱人,本館將發送通知並公告,借閱人應於30日內到館處理。 
 
第十三條  如因特別需要,本館有權隨時收回借出之圖書資料。 
 
第十四條  借出之資料(含附件),借閱人應妥加保管,如有破損遺失或塗、寫、汙損等情形,視其情節輕重依「玄奘大學圖書館資料賠償辦法」處理。 
 
第十五條  未經辦理借出手續,而攜帶本館資料離館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停止借閱權30日或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第十六條  凡學生畢業、退學或休學,教職員離職、出國進修或停聘者,其所借資料,應於離校前悉數歸還,並應繳清違規處理費。 
 
第十七條  本規則經本校行政會議、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最後更新日期: 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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