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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辦法

玄奘大學圖書館互換借書辦法

玄奘大學圖書館互換借書證辦法

 

中華民國88年3月24日第35次行政會議通過施行

中華民國89年10月4日第66次行政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第244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圖書館與他館互換借書證,需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並經本校圖書館審核同意且簽訂兩館互換借書證協議書後實施。

一、 合作對象:大專院校圖書館、高中職圖書館或各類型圖書館。

二、 目錄查詢:可提供線上公用目錄查詢。

第二條  為維護本校讀者借書權益及顧及兩館互惠之原則,交換借書證之枚數、權利及收費方式視兩館館藏及需求多寡而定,但最多以30枚借書證為限。

第三條  持有本校圖書館借書證入館閱覽及借書應遵循玄奘大學圖書館「閱覽管理規則」及「資料賠償辦法」等相關規則,若有圖書逾期之罰款或遺失賠償等應由持證圖書館負責。借書證遺失應立即通知本館,若未及時通知而造成之一切損失均由持證圖書館負責。

第四條  本館核發給他館之借書證,自核發日起有效使用期限為1年,期滿需評估雙方互借情形,重新協議並換發新證;有效期間內若有特殊狀況或需要,可將核發之借書證予以作廢。

第五條  本館與他館互換借書證之雙方權利義務須簽訂協議書明定之。

第六條  本校讀者使用互換借書證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本校讀者可持本人之學生或教職員證,至圖書館櫃檯辦理合作館之互換借書證,逕赴各館借書。

二、互換借書證每人最多可借1張,借期7天,到期時如無人預約,可辦理續借1次。逾期歸還依本校圖書館借閱規則辦理。

三、遺失互換借書證時請向圖書館櫃檯辦理賠償相關事宜。

四、向各合作館借閱之書籍,請於到期日前自行前往各館歸還,本館不提供代還,還書時不需出示互換借書證。借閱規則及毀損遺失圖書資料依各合作館規定辦理。

五、於合作館發生重大違規情事,損害校譽,得停止該讀者借用互換借書證之權利。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最後更新日期: 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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