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奘大學圖書館互換借書證辦法
中華民國88年3月24日第35次行政會議通過施行
中華民國89年10月4日第66次行政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第244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圖書館與他館互換借書證,需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並經本校圖書館審核同意且簽訂兩館互換借書證協議書後實施。
一、 合作對象:大專院校圖書館、高中職圖書館或各類型圖書館。
二、 目錄查詢:可提供線上公用目錄查詢。
第二條 為維護本校讀者借書權益及顧及兩館互惠之原則,交換借書證之枚數、權利及收費方式視兩館館藏及需求多寡而定,但最多以30枚借書證為限。
第三條 持有本校圖書館借書證入館閱覽及借書應遵循玄奘大學圖書館「閱覽管理規則」及「資料賠償辦法」等相關規則,若有圖書逾期之罰款或遺失賠償等應由持證圖書館負責。借書證遺失應立即通知本館,若未及時通知而造成之一切損失均由持證圖書館負責。
第四條 本館核發給他館之借書證,自核發日起有效使用期限為1年,期滿需評估雙方互借情形,重新協議並換發新證;有效期間內若有特殊狀況或需要,可將核發之借書證予以作廢。
第五條 本館與他館互換借書證之雙方權利義務須簽訂協議書明定之。
第六條 本校讀者使用互換借書證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本校讀者可持本人之學生或教職員證,至圖書館櫃檯辦理合作館之互換借書證,逕赴各館借書。
二、互換借書證每人最多可借1張,借期7天,到期時如無人預約,可辦理續借1次。逾期歸還依本校圖書館借閱規則辦理。
三、遺失互換借書證時請向圖書館櫃檯辦理賠償相關事宜。
四、向各合作館借閱之書籍,請於到期日前自行前往各館歸還,本館不提供代還,還書時不需出示互換借書證。借閱規則及毀損遺失圖書資料依各合作館規定辦理。
五、於合作館發生重大違規情事,損害校譽,得停止該讀者借用互換借書證之權利。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