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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事項

有關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
2024.11.15( 週五. )

依據行政院112年6月20日院授數資安字第1121000202號函說明,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原則:

(一)依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規定,禁止使用及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

以下略....

 

為避免爭議,大陸廠牌認定方式:請「從嚴認定」,所有屬大陸廠牌者,無論其原產地於我國、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等等產品均須納入。

另依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資訊服務採購作業指引如涉及國家安全或資 通安全之採購,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陸資廠商(含 其分包廠商)及陸籍人士參與;陸資廠商包含大陸地區廠商、 第三地區陸資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

 

最後更新日期: 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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