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奘大學宗教與文化學系學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玄奘大學宗教與文化學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之學生自治團體。本章程為本會學生自治事務之最高法規。以服務系上同學,亦提升同學間的感情,更進以提倡學術研究、加強師生聯繫、充實課外活動、數立優良系風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玄奘大學
第四條 會務指導延請本系系主任擔任
第五條 本會之權責如下:
一、代表辦理本系及系際的各項學術、文藝、體育、服務、康樂、聯誼等性質之校內外活動及競賽。
二、承辦校、院、系委託事項,配合學校推展各項活動及其他與學會相關事宜。
第六條 本會舉辦之活動均受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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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員 |
第七條 凡本校宗教與文化學系大學日間部之正式生且繳交會費者,為本會之當然會員。新生入學應繳交二千五百元新台幣系會費,入學時只需繳交一次,作為四年的活動基金。
第八條 本會會員具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選舉、被選舉正、副會長,罷免正、副會長。
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四、發言權及表決權。
五、會務工作之建議與批評。
六、連署招開臨時大會之權力。
七、其他於會上通過之可享權利。
第九條 會員應負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之章程、法規及決議。
二、入會時繳清至畢業年份之會費。
三、維護本會會譽。
四、支持本會之各項活動,共同推展會務。
第十條 本會會員於學籍消失後,即喪失本會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 本會置會長、副會長各一人,顧問團數名,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產生,任期一年。
第十二條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行政中心綜理會務,並得依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出、列席與本校相關之會議。副會長應協助會長處理會務。詳細職責如下:
一、會長:
1.對外代表本校學生出席校外活動及會議。
2.負責擔任本會各項活動之總召集人。
3.分配並協調本會行政中心各處、部工作。
4.擔任學生與學校間溝通之橋樑。
5.負責本會之人事決策權。
6.審理學生會對社團及學會之補助。
二、副會長:
1.協助會長及本會各部執行之工作。
2.負責活動之推動、執行與監督。
3.協助各社團事務之推行。
4.會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會長代理之。
第十三條 當新任會長無法產生時,原任會長應繼續行使其職權,直到新任會 長產生為止。正、副會長就職時,應宣誓並得發表演說,當交接程序完成之時,為新任正、副會長任期之始。
第十四條 本會幹部採內閣制,幹部由會長指派。共分為七部門,分別為財務部、公關部、活動部、新聞部、美宣部、文書部、體育部。其掌職如下:
一、財務部:負責經費申請與核銷,經費現款之收納、保存及設立帳戶使用,並製 作活動收入之筆記(需有收據以茲證明,如統一發票)、期出預算表、期末結算表等。並於重要會議時,公告財務收支狀況。每月初公佈財
務支出表並貼於公佈欄上。
二、公關部:寄發與整理學會各項信件、負責會議通知與活動期間的各項聯繫、校內師長之聯繫、發送活動邀請函及擔任各類活動招待。
三、活動部:負責籌劃舉辦各項聯誼、康樂性質之活動。
四、新聞部:負責學會電腦及網路之管理(如BBS、系板、電子刊物及學術性刊物), 傳達訊息及負責刊物之採訪、徵稿等事項。
五、美宣部:海報的製作及宣傳品的保管。
六、文書部:通訊錄的製作、建立會員資料、會議紀錄及保管文書等相關資料。
七、體育部:負責系隊(如壘球隊、籃球隊、桌球隊及排球隊)之組織、各項體育活動的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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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選舉及罷免辦法 |
第十五條 會長採自由登記普選制,正副會長各一名採搭配競選制,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規定如下:
一、候選人在兩組或以上時,採相對多數制,由最多票者當選。
二、候選人僅一組,需投票人數過半之贊成票。若無超過半數,則由前任正副會長代理,並需在一週內召開臨時系員大會重新選舉。
三、會長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於每學年第二學期期末會員大會中進行選舉,並於選舉後兩週內進行職務交接。
四、參選會長的資格,必須智育七十五分以上,操行八十分以上(以上學期為主)。
五、若無會員登記而參加會長選舉,可由當屆會長推舉若干人,經本系系主任核定資格後成為會長候選人。此辦法不為前款所限。
六、本學會定於每月十五日前後舉行改選,由會長成立會長選舉委員會,提出會長選舉辦法,負責辦理下屆會長選舉,選舉前一週為競選活動時間。
七、選舉結果為無效票數多於最高得票數時,則為無效選舉。
八、會長候選人資格應由會長選舉委員會審核後公布,經公告後不得撤銷或便變更登記。
九、選舉結果為無人當選或選舉無效時,會長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後三日內公告新選舉時程辦法。
第十六條 曠廢職務上違反法令有重大不正當行為,經由委員大會決議罷免。
一、 會長與副會長採單一罷免。
二、 罷免之會長,如果已任任期過半則由副會長接替,任期為原罷免之會長所於期間。
三、 罷免之會長,如果已任任期未過半,則由副會長擔任會長補選委員會召集人,在兩週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四、 本會正、副會長之罷免,需經1/3以上連署提議,由各班班代推舉一人擔任臨時會員大會召集人,並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舉行會長罷免大會。
五、 會長罷免投票,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單計投票法行之,須有3/5會員出席,須出席人數過半同意始得通過。
六、會長罷免大會成立並經過投票,如罷免會長未獲同意,爾後在此會長任期內將不能再度舉行罷免。
第十七條 本會之常設會議分為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及幹部會議-。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
一、 每學期初與期末各召開一次,須有1/2人數出席參加,對於議案須有出席人數過半數始得通過,由幹部會議決定日期,會長召集並主持會議。
二、 財務說明經費預算之使用及核銷狀況,會長宣布各幹部應辦之事宜。
三、 會員大會職責如下:
1. 選舉及罷免正副會長。
2. 修訂章程。
3. 決議、表決議案。
4. 聽取幹部報告及建言。
第十九條 臨時大會
1. 若有重大事項,須經1/3以上會員連署通過提請會長召開臨時大會,並由會長擔任主席,出席人數與表決人數同十五條之四。
第二十條 幹部會議由會長招集,各級幹部必須出席,並得視情況邀請相關會員列席會議,其餘按實際需要,由會長召開之,每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一條 幹部會議之任務如下:
1. 活動行事及工作流程報告
2. 其他相關事項之協調與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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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經費 |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固定存放於本會專屬帳戶。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會員會費。
二、 各項補助。
三、 舉辦活動之收入。
四、 其他收入。
五、 前年度之經費餘額
六、 校方補助
第二十三條 本會財務和會計相關事項以正副會長及幹部之交接日為起始和結束。
第二十四條 月底給會長及副會長審核。
第二十五條 月初於公佈欄公佈上個月結算表。
第二十六條 對本會各項學術、藝文、體育、服務、康樂、連誼活動及校內外競賽有傑出貢獻者,得由會長上呈系主任,予以記功嘉獎。
第二十七條 被罷免之正副會長,系主任得以重大失當行為為由,予以懲處。
第二十八條 幹部無故失職者,由會長上呈系主任經審查後,予以懲處。
第二十九條 無故拒繳會費者,由會長上呈經系主任參酌情形,予以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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