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07( 週二. )
◎性侵害的定義:
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凡是任何涉及性的意涵之行為且令當事人不舒服,均被視為性侵害。性侵害一般是指用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強暴」即是一般口語慣用的方法。就法律上而言,性侵害則稱之為「強制性交」,意指行為人違反被行為人意志所為的性交。性交包括以性器進入他人的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或是以性器之外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性侵害犯罪係指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及第二百二十三條之犯罪。)
◎性騷擾的定義:
一、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對性騷擾的定義:
1、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以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但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2、以性別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依【性騷擾防治法】對性騷擾的定義: 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霸凌的定義:
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最後更新日期: 2018-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