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07( 週五. )
違反當事人意願 不分男女都構成性騷擾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凡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與性別有關的行為,即可定義為性騷擾,同時騷擾對象不分性別,男女都可能遭遇性騷擾。
常見4大類性騷擾
言語騷擾:指帶有性意味、性暗示、性別歧視的言論。
肢體騷擾:讓當事人覺得不尊重、不舒服的肢體動作。
視覺騷擾:展示裸露、色情或帶有性別歧視的影像。
不受歡迎的性要求:以獲得性方面的好處做為要求,作為利益交換的條件。
全憑「感受」判定 肢體、言語都算
在性騷擾的判定上,全憑受害者的「感受」而論,不論是肢體的觸碰,還是言語、文字或影像等等,只要具性意涵或令受害者不舒服的行為都包含在內。
拍肩也變性騷擾?只要不舒服就可提告
不過,也因為全依被害人的主觀認定,過去也有爭議案例發生。日前,就有民眾看電影時,好意拍肩提醒一名女子不要使用手機,女子因感到不舒服,憤而提告。
性騷擾到處都會發生 受害者卻不敢發聲
性騷擾案件不論是校園、職場、公共場所都可能發生,據警政署統計去年就有580起案例,但還有許多受害者因不自覺或害怕面對社會與論而不敢為自己說話⋯⋯
培養孩童警戒心 大聲說出「我不要」
其中,更有許多孩童因警戒心、相關知識較缺乏,而成為侵害的主要對象。所以,建議家長應讓孩童瞭解身體自主權的觀念,同時要教導孩子勇敢說「不」。
主動蒐證防性騷擾 勇敢捍衛權益
面對性騷擾時,若感受到不舒服,切記留下記錄、尋找證人。在學校,可向學生事務處、輔導室等提出申訴;在職場上,則可向雇主或勞工局申訴。如果在公共場合,可以報警或播打110、113專線求助。
資料來源:Yahoo
最後更新日期: 2018-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