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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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六條規定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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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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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院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以協調院內行政事務、統整院內系所特色發展規畫,促進本院教學、研究發展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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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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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有關本院之行政運作及系所特色發展事項。
二、有關教學、研究、進修推廣教育、師資、資源等事項。
三、全院性之規章及辦法之修訂與廢止。
四、其他與院務相關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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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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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由當然代表及選任代表組成之。
院長、各學系、學程及中心主任為當然代表,其任期從其職務。選任代表由各學系選任教師代表一人,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選任代表之選舉,本院各學系應於每年九月底前辦理完竣。
本會議因議事需要得邀請相關單位及人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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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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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由院長召集並擔任主席,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院長就出席人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出席人員推選一人代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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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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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代表應親自出席會議;當然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經核定之職務代理人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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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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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每學期以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經本會議全體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理由請求時,院長應於一個月內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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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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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應有全體代表過半數出席始得開議,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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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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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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