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事項公告】
一、依教育部規定,申貸住宿費的同學,若非住宿生,需由學校查核房屋租賃契約,確有校外租屋之事實始能申貸校外住宿費。
二、非住宿生且申貸住宿費者,於繳交就學貸款第二聯至學務處課指組時,需提供房屋租賃契約正本及影本(收影本,正本驗後退還),始能申貸校外住宿費。
三、已完成銀行對保者,於繳交第二聯至課指組時,若未能提供房屋租賃契約,需向銀行取消住宿費貸款,再重新將第二聯交至課指組完成就學貸款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