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獎勵成績優秀之在校學生努力學業,獲獎名額及獲獎依據規定如下:
一、大學部每班人數30人以下取前一名;31人以上40人以下 取前二名;41人以上取前三名,各班人數以教務處提供名單為準。
二、研究所每班取前一名。